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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卖人之瑕疵担保责任〔1〕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买卖标的物之瑕疵担保,分设明示担
保(expresswarranty)与默示担保(impliedwarranty)二类。
明示担保者,谓出卖人依其约款,表示愿意担保商品具有某种
性质或状态,并以此作为交易之基础者(basisforthebargain)
而言。美国统一商法典2-313第1项规定,明示担保依下列
方式成立之:(1)出卖人就商品对买受人作有事实肯认或允
诺,并以此作为交易之基础者,明示担保商品合于此种肯认或
承诺;(2)就商品作有描述(Description),而以之为交易基
础者,明示担保商品合于此种描述;(3)以样本或模式作为交
易之基础者,明示担保商品之全部符合此样本或模式。依2-
313第2项规定,为成立明示担保,出卖人不必使用“担保”
或“保证”之文句,但出卖人所表示者,仅是关于商品之价值
或是个人意见或对商品之推荐,例如“物美价廉”、“此为上等
货色”者,尚不构成明示担保。
至于默示担保,乃基于法律规定或商事惯例而发生。依美
国统一商法典2-314之规定,出卖人系买卖该种商品之商人
者,默示担保商品之宜售性(Merchantability)。又依美国统一
商法典2-315之规定,出卖人若于订约时,得知买受人买进
该商品之特别目的,且买受人信任出卖人之技术与判断,来选
择或供与适当商品时,出卖人默示担保该商品宜于此项目的
(合宜性之默示担保)。
上述出卖人担保责任,原则上得依当事人之意思加以排除
或限制,但为保护买受人利益,统一商法典2-316亦设有相
当规定。其基本要点计有三项:(1)创设明示担保之文字及行
为,与排除或限制此项担保之文字及行为,在解释上应使其合
理一致,若不能为合理解释者,其排除或限制不生效力。(2)
欲排除或限制宜售性之默示担保,须以书面明显为之。(3)除
第二项外,在下列三种情形,默示担保责任亦被排除:其一,
契约使用“asis”、“withallfaults”等文句者,依一般理解,
足使买受人注意担保责任业已排除。其二,商品瑕疵经检查即
可发现,而买受人于订约前已检查商品、其模型、样本或拒不
为检查者,出卖人不负担保责任。其三,默示担保,得因交易
或履行过程或商业惯例被排除或限制。
出卖人违反担保义务时,买受人得拒受商品,亦得受领商
品,并依其情形,请求损害赔偿。关于诸此问题,美国统一商
法典设有详细规定(参阅U.C.C.2-711以下规定)。兹应特
别说明者,系买受人因商品具有瑕疵,致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
害者(consequentialdamages,结果损害),亦得向出卖人请求
赔偿(U.C.C.2-715)。在“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上,
第三人得请求赔偿,主要为此种损害。
出版说明
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之一,是建立、健全相关
的法律体系。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历
史经验证明,积极、及时地发现、利用有益的理论资源,是自我
完善、不断进步的有效途径。为此,我社谨向法学界广大读者推
荐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代表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王泽鉴教授于60年代留学德国,专攻民法和法学方法论,
获法学博士学位,后长期执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是我国台湾
*具影响的学者之一。本书是王泽鉴教授所著论文的汇集,集中
反映了作者20余年间的主要学术成就。在书中,作者深入讨论
了民商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判例研究的一般方法;以大陆法系
传统法理为依托,借鉴英美等国法学发展的经验;以法学的方法
论,去阐释、检验法律的适用,发现涵蕴于个案之中的法律原
则,创构了一个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的民法学术体系。
尽管本书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但由于海峡两岸不同的社会
制度及多年隔绝等原因,书中局部篇章内容及文字表述,与此间
多有不合;经作者同意,已作适当删改,望读者查谅。同时,我
们相信广大读者定会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
点出发,以科学的精神对待这些著述,汲取其中有益的成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10月
序
海峡两岸关系解冻后不久,两岸法学家便开始接触和交流。
我和王泽鉴教授在那时便开始建立私人友谊。因为都是从事民法
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交流又无语言障碍,我确实从与王泽鉴教授
交往中学习到不少有益的东西。学问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有就
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深就是深,浅就是浅,不能装腔作势。王
泽鉴教授在民法领域内著作之丰,范围之广,见解之精,研究之
深,在法学界是公认的,我也倾慕不已。
王泽鉴教授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丛书,在台湾地区有
很大影响,听说每出版一本学生便争相购买,先睹为快。这套丛
书的魅力何在呢?我认为王泽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创造和深化了
一种新的民法研究方法。民法是一门理论博大精深的学科,从其
理论之完整和文化之深远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民法又是一
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它又在每日每
时地变化着,需要回答许许多多不断发生和出现的疑难问题。如
何把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是许多民法学者探索的问题。王泽
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做到以理论为根据,以案例为依托,以类型
化为手段,以分析法学为方法,以社会丰富生活为土壤,使民法
研究从象牙塔中走出来,开拓了一个极为广阔的研究空间。这种
方法对广大学者无疑是很好的启迪。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套丛书,为民法教学与研究做了
一件有益的事。
今年春季我在台湾讲学访问1月有余,王泽鉴教授亲自陪同
并邀家中作客,观看大剧院演出,甚为感激。学者友谊,但愿长
青,是为序。
江平
1997年岁末于北京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
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
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
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
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
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
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
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
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
法,主要著作有《民法
学说与判例研究》(八
册)、《民法总则》、
《民法债编》、《民法
物权》等。现任台湾大
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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