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兰陵长公主在婚姻中遭遇丈夫不忠和家庭暴力,流产致死。围绕这起“殴主伤胎案”,代表皇室旨意的门下省官员和以尚书三公郎中为代表的汉化官僚集团针锋相对,就如何处置驸马和与此案相关的四个平民展开激烈斗争。从他们的共识和歧异之处,可以一窥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以及汉唐期间女性法律地位状况。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是一本阐释中国古代律法与女性相关条文的书,从一个比较少人关注的角度介入,以北魏兰陵长公主与驸马张辉因争执而致小产开端,讨论一个儒家化的国家在法律条规的制定中人性化与反人道的部分,是一本了解唐以来女性地位及当时法律的值得一读的好书。
悲剧发生了
公元六世纪的历史学家魏收,在他所撰写的《魏书》中,记录了一件刑案。这个案子牵涉到北魏兰陵长公主和她的驸马刘辉。
北魏是游牧民族鲜卑人拓跋氏所建立的王朝,从公元四世纪在北方发迹,东征西讨,削弱或消灭了其他游牧民族的力量。之后,又经过五世纪时孝文帝的汉化政策,迁都洛阳,到此时已经在中原统治数十年了。兰陵长公主是孝文帝的女儿、宣武帝的姊妹,也就是宣武帝的继任者孝明帝的姑姑(参左页表:“北魏皇帝世系”)。古代宫廷的规矩,称皇帝的女儿为公主,称皇帝的姊妹为长公主。兰陵的故事发生时,已经是宣武帝和孝明帝相继即位的时代,因此《魏书》称她为长公主。而刘辉则是从南方叛逃而来的将军刘昶的孙子。刘昶原来是南朝统治者刘宋皇室的成员,因为宫廷内斗遭到牵连,只好北奔。他率领随从军队投靠北魏,带来了人力物力,于是受到北魏朝廷的封爵,维持着贵族的身份,世子刘辉乃得以婚娶公主。不幸的是,这却是一桩以暴力和死亡收场的婚姻。
驸马通奸,公主流产
兰陵长公主和刘辉大约是在公元五百年左右,宣武帝即位初期成婚的。据说公主非常好妒,无法忍受刘辉有其他女人。按照魏收的说法,她曾经处死一名与刘辉亲热而怀孕的婢女。由于妒忿难消,甚至将婢女开膛剖肚,取出胎儿,塞入草料,再送回给刘辉。刘辉震惊之余,决定再也不理公主。两人之间冷战热吵,情况恶劣,终于闹到摄政的灵太后之处。灵太后本姓胡,原本是宣武帝的妃子,因为生育太子(就是后来的孝明帝)而平步青云。当太子以六岁之龄即位,灵太后便以摄政名义临朝称制,成为实际上的统治者。灵太后派人调查自己小姑和姑丈的相处情形,得知两人水火不容,于是决定削除刘辉的爵位,下令离婚,原因是:两人已经没有理由再做夫妻。这时距离他们新婚大约已有十年之久了。
然而,一年之后,可能是出于公主的请托,一个掌权的宦官和一位当年主持调查的皇族大臣共同向灵太后提出建议,让公主与刘辉复合。灵太后原先担心公主本性难移,两人婚姻无法改善,因此不表同意。然而,禁不起宦官和大臣再三请求,太后终于首肯,并且亲自护送公主出宫,提醒她日后千万要小心行事。
大约在公元五一九年前后,公主怀孕了。以当时北方贵族女性平均十七岁结婚算起来,三十出头的公主也算是高龄孕妇了。然而,刘辉却在此时与平民张智寿的妹妹张容妃以及陈庆和的妹妹陈慧猛有染。据说公主原先试图改弦更张,强忍怒气。然而,她身旁的女性亲友纷纷表示为她不平。公主终于按捺不住,和刘辉再起冲突。两人想必是在床上争执,因为根据《魏书》记载,刘辉在忿怒之中将公主推到床下,又用脚踩她的肚子,导致公主流产,*后终于因此次受伤过重而去世。同时,刘辉畏罪潜逃,而张、陈兄妹四人被捕下狱。朝廷随即悬赏捉拿刘辉,并宣布奖赏的额度和捉拿谋反大逆罪嫌一样。
就在公主流产之后、过世之前,当刘辉还在逃亡的期间,朝廷为了应该如何审判并惩处刘辉、容妃、慧猛,以及她们的兄长,陷入一场严重的辩论。辩论的双方,一方是坚持断狱判刑应该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代表,另一方则是维护皇权、保护公主的势力,表面上是门下省的官员,背后应该是灵太后的意志。
门下上奏,主张刘辉和容妃、慧猛都应处以死刑,而她们的兄长预知奸情却不加防范,应流配敦煌为兵。皇帝有诏,核准门下所奏,只是将容妃和慧猛由死刑改为“髡鞭付宫”(“髡”读作“昆”),也就是剃了她们的头、鞭笞之后送入宫中做奴婢。尚书三公郎中崔纂立刻表示反对,他的意见可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刘辉、两个女人和她们兄长的判决,以及官僚体系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
崔纂首先针对刘辉的悬赏和判决发言,反对以谋反大逆罪通缉刘辉并处以死刑。他强调法律是朝廷统治的基础,不能因喜怒而有所增减,也不该为亲疏而有所改变。既然刘辉并未谋反,就不应以谋反罪嫌通缉他。崔纂企图说服皇帝(其实真正的对象应该是灵太后),他主张刘辉所犯的罪,其实是杀了自己尚未出生的儿女。他引用北魏朝廷的《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倘若父母在教训子女之时,意外杀死他们,也不过判四五年的徒刑。即使因为心中好恶,故意杀死子女,也罪不致死。崔纂表示,尽管公主身份尊贵,不是一般女性所可比拟,但她既然下嫁刘辉,她怀的胎儿不能说不是刘辉的骨肉。既然刘辉犯的是堕杀亲子之罪,那么朝廷就应该以杀子罪名处罚他。
自汉代以来,法律就明文规定:审判一个人的罪行,应该要考虑他犯罪时的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对故意犯罪的处罚当然要比误触法网来得严厉。上面的《斗律》中“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就是针对故意杀死子女的父母而设置的。就这样的条文来看,虽然刘辉并不是故意堕杀亲子,但他殴打踩踏公主的时候,显然充满憎恨之情,而他的愤怒则间接杀死了胎儿。崔纂并没有主张刘辉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但不论如何,只要是以杀子而非谋反来做判决,刘辉都只需要服劳役徒刑,而不会死路一条。
《魏书》并没有说明为何朝廷会以谋反罪通缉刘辉,不过,崔纂的辩词却提供了线索。自从汉代以来,凡是杀害皇室成员的人,便有可能被视为谋反大逆而处以极刑。圣旨下令悬赏,既然将殴打公主、堕杀胎儿的刘辉视为谋反大逆,便暗示了皇室是怎么看这个胎儿的身份:他是公主的骨肉,因此也是皇室的一员。当然,从生物的角度来看,公主所怀的胎本来就是她的骨肉。但是从父系家族伦理的角度来看,这个小孩,和其他所有女人怀胎生产的小孩一样,*优先和*重要的身份,都是父亲的儿女。至于这个小孩和生他的女人,在父系家族规范下如何定位,则由这个女人和小孩父亲的关系来决定。以下,就先谈谈传统中国的父系家族伦理。
父系家族伦理
传统中国的父系家族伦理,可以透过服丧的礼节来了解并且说明。古典礼书《仪礼》据说曾经是孔子授课的教材,其中《丧服》就规定了一个人去世时,他的亲友应该如何为他服丧。这些规定相当繁复,主要是以服丧时穿着麻衣的轻重和服丧时间的长短,来表现生人和死者的亲疏尊卑关系。归纳起来,大概有五种,从*重到*轻的丧服依序是:斩衰三年(“衰”读作“崔”)、齐衰一年(“齐”读作“兹”)、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五服”。倘若用图表显示,括弧中标示自己为去世的亲人所服的丧,就如所附的下表:“本宗五服图”。
看得出来,这一套服丧的规矩,也就是表现家族范围和家人尊卑的标准,是以男性成员为中心而设计的。举例而言,一个男人为自己过世的父亲,应该服“斩衰三年”之丧。“斩衰”是麻衣中*差的一种,三年则是*长的服丧时间,由此可知,男人为父亲所服的是*重的丧,表现*深沉的悲痛。那么为母亲呢?按照古礼的规定,母亲去世时倘若父亲仍然健在,儿子为母亲只能服“齐衰一年”之丧。“齐衰”是第二差的麻衣,一年是第二长的丧期。必须母亲去世时父亲已经亡故,儿子才能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之丧。时间虽然增长,麻衣仍旧不变。何以如此?先圣先贤的说法是“父至尊也”,父亲是一家之中*尊贵的人,不论他是健在或已过世,儿女对母亲都不应该表现得超过对父亲的尊崇;只是父亲倘若已经过世,儿女可以对“至亲”的母亲流露较多的悲痛罢了。
女陛身为母亲,过世时因为自己丈夫的存殁与否,而有以上这些差异。那么身为女儿又如何呢?按照五服的规定,一个女人出嫁之前为亲人服丧的内容,和男性并无二致: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则分父亲健在与否。然而,一旦她嫁为人妇,情况就不同了。女人出嫁,脱离一个父系家族(娘家)而进入另一个父系家族(夫家),所有原先对娘家亲人的丧服都随之缩短、减轻,而对原先毫无关系的夫家亲人则产生了服丧的责任。*明显的是,出嫁的女儿对于娘家过世的父亲只能服齐衰一年之丧,而她*重的丧服,也就是斩衰三年,则要保留给丈夫(如果丈夫先她而亡的话)。为什么呢?根据古代礼书的说法,这是因为“父者,子之天;夫者,妻之天”。既然一个人头上不能顶着两个天,那么女人出嫁等于“变天”。她的天,也就是她表达至尊至敬的对象,由父亲转为丈夫,当然*重的斩衰三年之丧也就随之改变了。
换句话说,一个男人不会因为婚姻而改变他和原生家庭的亲属关系,但女人结婚之后,她的家族认同应该由娘家转到夫家,并且她在夫家的地位应该低于丈夫。这就是父系家族伦理要求女性的“夫家认同”和“夫尊妻卑”。
知道了这些,就不难理解崔纂的抗议。当他引用《斗律》父母杀子女的条款作为辩论基础时,其实是在要求朝廷遵守古代礼经所规范的父系家族伦理。按照这套伦理,公主结婚之后,应该“生为刘家人,死为刘家鬼”,*优先的家族认同是刘家而不是皇室,那么流产的胎儿*重要的身份应当是刘辉的小孩,而不是公主的骨肉或皇室的成员。如此一来,刘辉就不应该被当作谋反大逆罪嫌,而应该以杀子罪起诉判决。
为罪人辩护
崔纂抗议的第二部分则涉及容妃和慧猛的命运。崔纂肯定皇帝诏书减免了两个民妇的死刑,但他认为“髡鞭付宫”仍然太重。崔纂引用公元五一一年时北魏朝廷的一个判例,其中规定:一个案子只要牵涉到死刑或流放这么严重的处罚,就必须等到主犯的判决确定,才能处置从犯。崔纂表示,如果容妃和慧猛是刘辉的从犯,那么应当等刘辉缉捕到案之后再来处理,不可以急着将她们判刑。此外,崔纂提醒朝廷,容妃和慧猛犯的是通奸罪。如果她们的罪行被当场逮着,也不过是按照通奸处罚,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贬为奴婢,降为贱民。崔纂倒没有引用任何通奸罪的惩处条例,不过他的同僚,当时担任尚书右仆射的游肇则加入辩论,声援崔纂,主张顶多将容妃和慧猛处以徒刑。
崔纂的第三个论点,着重在强调张智寿和陈庆和的无辜,以及朝廷连坐处罚的不公。根据张智寿的供词,他的妹妹容妃已经嫁为人妇,并且生了两个女儿。崔纂提出《仪礼•丧服》“夫者,妻之天”的伦理,主张已婚妇女如果犯了罪,为她负责的应当是丈夫而不是娘家的兄长。他征引曹魏末年到西晋初年修法时所达成的共识和原则:“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也就是说,女性的连坐责任随着出嫁而改变。相对而言,为她所犯的罪遭受连坐的人也应该随着改变。
崔纂又说,从西汉以来,法律便容许“期亲相隐”(“期”读作“基”)。所谓期亲,就是彼此服一年丧的亲属。基于亲情难舍的事实,一个人如果包庇犯了罪的期亲,法律并不会惩罚他,那么比期亲更亲的人,例如父母,当然不在话下。从附表“本宗五服图”可以知道,兄弟正是期亲;张智寿、陈庆和知情不报,可以谅解。何况法律既没有规定兄弟应该揭发姊妹所犯的奸情,更不用说为了她们的奸情而遭到连坐了。因此,崔纂大声疾呼:朝廷不能因为怨恨刘辉而迁怒张、陈兄弟二人。
崔纂在他的辩词中所提到的,其实是传统中国的家庭伦理观念,在影响法律运作时非常重要的两个面向:容隐和连坐。这两个面向都是以“五服”为范围的父系家族作为基础。容许期亲相隐的规定,在公元前一世纪的汉宣帝时代就确立了。至于女性连坐责任的讨论,则是因为曹魏末年一宗谋反罪所引起的。当时主谋嫌犯的孙女已经出嫁并且怀孕,朝廷为了判断她的连坐责任,曾经深入讨论并且修订相关法律。崔纂引用这些案例,一方面显示原来是游牧民族的鲜卑人,在中原统治时期继承了前代汉人朝廷的部分法律,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崔纂个人将传统父系家族伦理应用到法律判决上的努力。
崔纂抗议的第四部分则涉及政府各部门间的权责分配问题。他直言无讳地表示,门下省属于内朝,是皇帝的秘书性质,负责传递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之类的文书,没有参与判决的权力。那么谁有权力判决呢?崔纂没有明说,不过显然应该是尚书省的官员。许多人耳熟能详,知道唐代政府有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而尚书省之下则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掌管各种国家大事。其实,三省六部的制度就是在魏晋南北朝的时代渐渐发展形成的。尚书之下既有刑部,可想而知,判案断狱应该是他们的权责。而崔纂和声援他的官僚也都出自尚书省。
尚书元惰义正是支持崔纂的官员之一。他同意崔纂为张、陈两位兄长的辩解,并且引用《春秋》中的故事,来证明古圣先贤本来就赞成已婚妇女疏远和娘家的关系。既然娘家不能为她结婚之后的行为负责,娘家的兄弟当然不应该为她的罪行遭到起诉判刑。前面提到的尚书右仆射游肇,不但支持崔纂的抗议,同时强调门下省根本无权过问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他建议皇帝应该下诏,派适当的官员重新审理此案。
抗议驳回
以上所有的抗辩和建议,都没有获得皇室的认同。朝廷辩论终结之后,皇帝再次下诏,重新确认原先门下省的判决。诏书中并说明,之所以如此重赏捉拿刘辉,实在是因为他罪无可逭,不能不逮到他。又说,容妃和慧猛“耽情惑溺”,以奸情扰乱刘辉的心,才会导致公主流产。诏书反问:“如果不严厉惩处,朝廷将来要如何统御众民?”至于张、陈两位兄长的连坐刑责,诏书同意官员们所征引的法律见解,但表示他二人事先不加防范、事后又想隐瞒,死罪可免,活罪难逃。诏书中说张、陈二人“招引刘辉”,似乎是他们主动引介自己的妹妹,因此严惩二人,不仅理所当然,也能杀一儆百,吓阻效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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