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特别是2012年再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迅速,制度变革较快。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顶层设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地梳理,不仅具有现实的迫切需要,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与瞻望》正是基于该追求,在全面概括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要成果的基础上,既凝练出刑事诉讼法学的*新发展,又对其今后的发展进行了前瞻性预测。
冀祥德、方洁编著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与瞻望/法治中国论坛》共分为13章,涉及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几乎囊括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所有重要制度,每一章中都又分为“引言”“制度现况”“制度发展”“制度展望”“小结”五个组成部分,不仅仅分析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优点和不足,更提出了自己的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为《刑事诉讼法》的下次修改提供了可行性的方案。
第三,适用不起诉后,缺乏其他转处方式,容易造成轻纵犯罪,削弱了不起诉的政策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并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作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前置条件,另外未成年案件中履行附加条件后才能*终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都是将一定义务的履行作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先决条件,但除二者之外,在相对不起诉适用上,还缺乏对建议作其他处理以及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有益尝试。而根据*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书面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如果缺乏上述环节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但由于缺乏实际操作规范,上述规定的实际运行并不理想,调查中发现虽然有相当的一线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在不起诉的同时适用非刑罚方法,但在具体案例调查中,几乎没有发现卷宗中体现有适用情况。由于缺乏公开的其他相关处分,容易使公众产生对司法公正的猜疑,也不利于犯罪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2.与附条件不起诉的衔接问题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实践中标准把握不尽统一。《刑事诉讼法》由于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提出了挑战,存在一个协调衔接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在性质上应是比相对不起诉更为严厉的一类不起诉,在逻辑上讲,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罪行应当比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罪行要严重。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一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那么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犯罪就应比附条件不起诉还要轻微。为避免违法之嫌,相对不起诉在今后的适用中要注意做到“两个严格”:要严格限制适用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适用。3.明确相对不起诉标准,防止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通过对几类常见案件的统计分析以及司法人员的理念调查,我们认为就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可以针对行为人主观犯意、行为手段并不恶劣,或具有某种可恕可原的诱因和社会情由,或行为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或积极退赃积极赔偿的案件酌情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同时从法制统一及防止权力滥用的角度出发,在强调侧重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同时,有必要统一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标准、适用案件范围,对于超出上述标准、范围的案件,若承办人认为仍有必要适用不起诉的,应通过汇报、备案的方式进行说明,防止不起诉制度重蹈“免予起诉”制度的覆辙。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般原则。**,是否适用不起诉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判断是否有追诉必要。①要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对于仅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且双方已经就赔偿、谅解达成一致,或者追诉犯罪与发生犯罪的时间距离较大,罪行比较轻微,被告人在此期间内没有违法犯罪纪录的等情况,因为追诉的必要性已经不大,国家权力应当适度紧缩,故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不起诉:第二,是否适用不起诉要从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角度出发,衡量诉与不诉对被告人前途的影响。②考虑起诉是否会对被告人矫正、改造、再社会化产生重要负面影响,对于罪行较轻、本人有认罪悔罪表现,起诉以至有罪判决(即使是定罪免刑或缓刑判决)会对其前途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其改造的,一般可以适用不起诉;如对在校学生、有正当职业者、偶犯的处理时,应当注意上述情况:第三,是否适用不起诉要从当时的刑事政策、社会环境的角度出发.应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分流价值。……
冀祥德,方志出版社社长、总编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教养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学、实证法学、法律教育学。出版论著40余部,发表论文180余篇,提交研究报告40余份。曾获第一届全国法学博士后科研成果专著类一等奖,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司法部等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若干。方洁女,1974年生,湖南岳阳市人。199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处长,现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先后获得北京市十佳公诉人、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在《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了《死刑案件口供的审查判断方法》《对庭审质证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口供的排除》等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执笔《量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故意杀人案件证据标准》《量刑建议工作机制实证研究》等多个重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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