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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一)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第118条第1项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
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此之所谓“处分”,系指
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但
不包括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在内。例如,甲擅自出售乙寄托
之某古董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该“出卖他人之物”之
买卖契约有效,物权行为系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惟丙系不知
情者,得依关于善意保护之规定,取得其所有权(第801条、第
948条)。又例如,A有某地,误登记为B之名义,B设定抵押
权给不知情之C,其物权行为系属无权处分,C因信赖土地登
记,而善意取得抵押权(“土地法”第43条)。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与无权处分应严予区别者,系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者,系
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为行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例如,
乙有某珍贵稀有之邮票寄放甲处,甲以乙之名义出卖给丙,并
依让与合意交付之。此种无权代理与出卖他人之物及无权处分,
在法律效果上有二点不同,应予注意:
(1)就债权行为而言,出卖他人之物者,其买卖契约之效
力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受影响。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买卖
契约效力未定,须经本人承认始生效力(第170条以下)。
(2)就物权行为而言,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者,其物权行为
效力未定,须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第118条第1
项),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
自始有效,但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初之处分为有效(第118
条第2项、第3项)。惟受让人善意信赖“处分权”者,其善意
应受保护,无权处分虽未经有权利人之承认,仍能取得其权利。
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物权行为,亦属效力未定,非经本人承
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第170条第1项)。须特别强调者,相
对人对“代理权”之信赖,并不受保护(关于表见代理,参阅
第169条),故在上举之例,丙纵使不知甲无代理权,亦不能主
张善意取得该画所有权,仅能依第110条之规定向甲请求损害
赔偿。
八、物权行为之解释
任何意思表示,任何法律行为,为探求其真意及内容,均
须解释,债权行为如此,遗嘱如此,物权行为亦不例外。惟实
务上以债权行为(尤其是契约)之解释,*为重要,其主要理
由系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得自定条款,其内容如何,有
待确定,而契约之漏洞(Vertragslucke),于无任意法规可资适
用时,则更须填补之(所谓之“契约的补充解释”,erganzende
Vertragsauslegung)。关于物权行为,因采物权法定主义,除
“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第757条),当事人
意思活动余地较狭,解释必要性相对减少。
出版说明
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之一,是建立、健全相关
的法律体系。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历
史经验证明,积极、及时地发现、利用有益的理论资源,是自我
完善、不断进步的有效途径。为此,我社谨向法学界广大读者推
荐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代表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王泽鉴教授于60年代留学德国,专攻民法和法学方法论,
获法学博士学位,后长期执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是我国台湾
*具影响的学者之一。本书是王泽鉴教授所著论文的汇集,集中
反映了作者20余年间的主要学术成就。在书中,作者深入讨论
了民商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判例研究的一般方法;以大陆法系
传统法理为依托,借鉴英美等国法学发展的经验;以法学的方法
论,去阐释、检验法律的适用,发现涵蕴于个案之中的法律原
则,创构了一个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的民法学术体系。
尽管本书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但由于海峡两岸不同的社会
制度及多年隔绝等原因,书中局部篇章内容及文字表述,与此间
多有不合;经作者同意,已作适当删改,望读者查谅。同时,我
们相信广大读者定会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
点出发,以科学的精神对待这些著述,汲取其中有益的成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10月
序
海峡两岸关系解冻后不久,两岸法学家便开始接触和交流。
我和王泽鉴教授在那时便开始建立私人友谊。因为都是从事民法
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交流又无语言障碍,我确实从与王泽鉴教授
交往中学习到不少有益的东西。学问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有就
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深就是深,浅就是浅,不能装腔作势。王
泽鉴教授在民法领域内著作之丰,范围之广,见解之精,研究之
深,在法学界是公认的,我也倾慕不已。
王泽鉴教授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丛书,在台湾地区有
很大影响,听说每出版一本学生便争相购买,先睹为快。这套丛
书的魅力何在呢?我认为王泽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创造和深化了
一种新的民法研究方法。民法是一门理论博大精深的学科,从其
理论之完整和文化之深远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民法又是一
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它又在每日每
时地变化着,需要回答许许多多不断发生和出现的疑难问题。如
何把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是许多民法学者探索的问题。王泽
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做到以理论为根据,以案例为依托,以类型
化为手段,以分析法学为方法,以社会丰富生活为土壤,使民法
研究从象牙塔中走出来,开拓了一个极为广阔的研究空间。这种
方法对广大学者无疑是很好的启迪。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套丛书,为民法教学与研究做了
一件有益的事。
今年春季我在台湾讲学访问1月有余,王泽鉴教授亲自陪同
并邀家中作客,观看大剧院演出,甚为感激。学者友谊,但愿长
青,是为序。
江平
1997年岁末于北京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
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
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
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
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
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
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
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
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
法,主要著作有《民法
学说与判例研究》(八
册)、《民法总则》、
《民法债编》、《民法
物权》等。现任台湾大
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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