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梅西·赞恩是美国的执业律师,圊时又是一位深沉的思想者。他写静《西方法律的历史》,从法律发展的*初线索到法律发展的更高境界。作者引领我们拜渴了法律发展史的重大界碑:古雅利安人父系氏族的古老习俗、汉穆拉比从神手中接过的人类历史保留*完整的奴隶制成文法典、《圣经》中体现上帝智慧的律法、古希腊人的法律智慧、罗马帝国境内万民都适用的万民法、中世纪教会的火刑柱、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美国的宪法以及国际法,这些界碑展示了人类法律文明史艰苦跋涉的历程以及人类在备个时期取得的法律成就。《西方法律的历史》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经典之作。
人类在地球上**次可以像现在这样,在环顾自己这块大地的同时,还可以放《西方法律的历史》眼整个文明世界;因此,我们对法律的未来充满信心。
**章法律的由来
如果人仍然是凭本能行事的生物,那么整个地球早已充斥着人类;他们的集体早已发展得高度秩序化,服从于绝对的法律,永无违法的个人;他们早已享有机制的稳定性,因此也不会有进步了。但是人发展了更高级的大脑,可以无限制地驰骋,可以战胜自然环境,并可以通过有目的的努力而不断地向更高级的王国攀登。
“法律”这个词几乎对所有具有普通常识的人来说都不陌生,可是倘若要给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那即便是*博学的法理学家也会感到困难重重。迄今为止,法理学要在为“法律”下定义时常常不得不使用暗含或直接表达的法律的概念作为定义的一部分。人们公认这个词暗含一整套总的原则和一整套特定规则。我们所说的“正确”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的,根据法律,“错误”是被禁止的。然而要是我们问一问“正确”和“错误”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得到的回答往往是:“正确”是在法律上得到承认的正确,“错误”是法律定义的错误,如此一来我们只不过是在绕圈子。*后我们又回到了原来的起始点。
一位著名的美国法官是这样定义法律的,“法庭上运用公共力量这种情形下的声明”,这个定义将定义的实质理解为非物质的东西,并且忽视了法律是一种规则的事实。法律即使在公共力量未得到运用的情况下也是依然存在的,因为远在法庭产生之前就存在着一套普遍得到人们的遵守且不得违反的法律。事实上人们也只能这样说,法律是指导人们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处理相互关系及行为的正被执行的一整套规则当中的一部分,也仅仅是一部分而已。必须明白这样一点,应当把指导人们与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规rA0包括在内,而且文明人都认为,法律也指导着社会组织之问的关系。我们把后一种法律称为“国际法”,任何一个法庭都不能实施国际法。以往每一个时期的法律规则较之其他较晚时期都包含了更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法律的进步和发展体现了各时期生活中规则的不同,当其中一部分一旦发展强大到对社会组织形成足够重要的影响力之时,便被人们看作法律,而另一部分便慢慢演变为社会习俗。
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个重要事实,即人类是一直生活在社会组织中的。可以想象,倘若人类也有可能成为独居的动物,果真如此就不会产生法律了。人类生活在社会环境中,这是法律存在的先决条件。作为一门科学——如果存在这样一种科学的话——法律只不过是与人类生活的社会状态有关的科学之一。由于有着共同的基础,都与社会科学,或者说都与社会科学的几个方面有关,因此,不管是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还是历史、生物和心理学,都息息相关,而且每一门科学都是正确理解其他科学的必要基础。在为诗人阿基亚斯辩护时,西塞罗——这位古罗马*伟大的辩护者在辩护词中曾愉快地阐述了这一真理,这篇辩护词达到了一位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所能达到的*高境界。他说:“所有关于人类行为的科学都有一种共同的纽带,并存在彼此相连的血缘关系。”
必须尊重人类生活在社会状态下这一事实,这是法律的历史的基本事实。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必然包含着法律的发展,这种发展一如人类无法挣脱其物质躯壳的束缚一样,它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发展是完全自然的社会进步及其结果。人类生活一直是以社会的形式存在,这一真理也包含在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论断中:“人是社会动物”。
从古今一切与人类有关的科学中我们得知,人一直生活在社会中。这是指某种范围已远远大于由男性、女性或女性和子女组成的家庭的社会群体,并不仅仅意味着家庭。人们通常认为,人类社会中的原始单位是家庭。然而,相反的定论也有其确凿的证据来支持,人类在由动物转变为真正的人类之初,与文明人相比,智力水平还是相当低下的,而他们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才开始过家庭生活的。人类这种动物是从一些以群居方式生存的低级动物群中演化而来的。如果人类不是社会动物,其大脑就有可能不同于现在的大脑。我们必须接受另一种基本观念,即人类的头脑既是社会智力也是社会产物,它是在社会生活状态下而不是其他状态下形成并由社会生活形态决定的。当然,法律是人类在社会状态下形成的智力的结果。这一结果是通过人类在调整自身以适应其物质环境并力争战胜物质环境的过程中实现的。
在无知、偏见和极度愚昧基础上建立观念的时代早已成为过去。“地球是圆的”这一基本地理知识在几个世纪以前还被认为是亵渎神灵的谬论。坚持真理和正义的先贤曾为此被烧死在火刑柱上。而今天,如果要写一部关于地理的书,再在开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就大可不必了。同样,一本关于法律的书,若旨在解释人类生活,则必须假定人类的智力以及作为这种智力的产物的法律是漫长的演化发展的结果,尽管很多正直、严肃的人认为持这种观点是犯罪,尽管这种教义在美国的有些地区被认为是一种罪行。看起来够奇怪的,早在公元636年就已去世的圣•艾西多曾说,“*早的人类祖先是赤身裸体的,他赤手空拳,无法与野兽抗击,无法御寒,无法保存热量”,他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真理。阿尔奎(公元735~804年)是位伟大的宗教人士,他说,“曾几何时,人像野兽一样在地球上四处游荡,没有任何理性的力量”。
因此,在距今十分久远的岁月里,人*初的头脑心智和躯体就注定了会成为《法律的历程》的开篇。事实上那些代代相传的原始心智和体态特征在今天仍以一种潜意识的本能的方式控制着人。在漫长的岁月中,人的物质躯壳依旧保持*初的形态,但其脑力的发展堪称有机生命中*超乎寻常的奇迹。一句*初以拉丁文阐述的格言讲道:“世界上*伟大的是人,而人*伟大的是头脑。”然而人发展出如此超强的智力经历了漫长的岁月,这种人类智力的进步仍在继续向前。
一如人类起始之初,人的物质躯体未发生多大变化。那些至今仍控制着我们躯体的自然法则,如:世代交替、出生、营养、生长、衰老和死亡都是无法逃避的,就像我们称之为自然规律的其他规则一样亘古不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违反了这些自然规律将会产生严重的实际后果。但是这种自然规律的不可避免性,人类的法律是不具备的。违法行为本身可能不会对违犯者带来实际的影响,因为法律规定的就是人类柑互间的行为标准。人类法律的认识和学说被冠以科学的名称——法理学。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普遍当作人类推理和有意识的目的必然 结果。在人类的心智、才能尚未发展到足以创立有意识、有目的的法律之前,自然法则的一切确定性和不可避免性都是规范社会状态下的人类行为的规则曾拥有的。原因在于当时的法律还只是对周围环境做出的较原始的习惯性的动物性反应。
为了从更合理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题目,不妨让我们回到地球上尚未产生人类之前的那段时间,这样我们会发现自己回到了遥远的地质期的第三纪结束之时。在人类诞生之前,那时大自然所完成的*高级、*成功的试验莫过于创造了适合在地球上紧凑的社会群体中生存的小型动物。在这种社会群体中,我们会发现与人类的相似之处,人类*初就是起源于动物,并且一直在某种社会群体中生活,并创立了那些社会行为规则,我们称这些行为规则为“法律”。
在描述法律的历史时之所以首先要谈一谈人类在地球上的产生,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律师们从不曾大张旗鼓地撰写过法律的历史。著书描写法律的哲学史这一工作往往都是由哲学家和玄学家们来完成的,而他们的作品常常使得法律学无论在律师还是在外行人眼中都十分的晦涩难懂,若我们以人类的起源为开篇,我们就可以摆脱玄学的不切实际和哲学的迷境,因为这种模糊的学问纯粹是人类,思维的产物。今天的现实世界与人类产生之前并没有什么两样。人类的产生只不过是世界又多了另一种动物,这种动物也许既不懂哲学也不懂玄学,但却拥有一定的法则。
在人类产生之前的第三纪后期,有些动物已经过着完美的群居生活了,它们的生活习惯从百万年前至今一直未曾改变。无论从前还是现在,都能永远适应环境,这得归功于它们那超强的自我调整能力。圣人用谚语告诉我们,如何从这些动物身上发现智慧。“你这个懒虫,看一看蚂蚁吧,如果细心观察它们,你也会变聪明的。”不过这仅是对雌蚁们的赞叹。对雄蚁的工作只能讲得越少越好。然而,圣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蚂蚁除了是改造懒惰的楷模之外,人们还可以从对它的研究中获得法律方面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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