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德华兹先生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本书选录的裁判文书时是作者在上诉法院任职期间制作的。每一个案件都涉及到审查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初审法院)或由国会设置来执行调整特殊主体或企业的法律的行政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所发表的这些案件样式都有案件首部,标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作出裁决的法院的名称、辩论日期及做出裁决的日期;在首部之后,按照在案件中所代理的当事人顺序列明代理律师名单;在裁决书的*后,写明上诉审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三名法官的姓名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法官姓名。
这些案例只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所审各种类型案件全豹之一斑,仅仅描绘了法官们裁判案件和制作法律意见书活动的一个剪影。在每个案例之前都有一个案情简介或概要,高度概括了提交于法庭的事实和争议问题。这些简介对于读者理解法庭意见将有所裨益。尽管由一斑而窥全豹未免有失片面,本人的写作风格也必然带有一定个性色彩,然而,这些法律意见书却展示了一幅美国联邦上诉法官工作成果的平凡画卷。
爱德华兹先生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本书选录的裁判文书时是作者在上诉法院任职期间制作的。每一个案件都涉及到审查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初审法院)或由国会设置来执行调整特殊主体或企业的法律的行政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所发表的这些案件样式都有案件首部,标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作出裁决的法院的名称、辩论日期及做出裁决的日期;在首部之后,按照在案件中所代理的当事人顺序列明代理律师名单;在裁决书的*后,写明上诉审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三名法官的姓名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法官姓名。 这些案例只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所审各种类型案件全豹之一斑,仅仅描绘了法官们裁判案件和制作法律意见书活动的一个剪影。在每个案例之前都有一个案情简介或概要,高度概括了提交于法庭的事实和争议问题。这些简介对于读者理解法庭意见将有所裨益。尽管由一斑而窥全豹未免有失片面,本人的写作风格也必然带有一定个性色彩,然而,这些法律意见书却展示了一幅美国联邦上诉法官工作成果的平凡画卷。
本书选录的这些裁判文书都是由我在位于美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任职期间制作的。由于我在上诉法院任职,故而每一个案件都涉及审查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初审法院)或由国会设置来执行调整特殊主体或企业的法律的行政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初审判决或行政裁决的上诉审并不简单地只是对下级机构裁判过的同一问题进行一次复审,而是一种纠错机制,即一种用以纠正可能在前面程序中所发生的错误的机制。在每一个案件中,上诉法院审查的范围及其本院审查案件所适用的标准并不相同,它们因其所审查的案件程序和争议性质的差异而变化。
所发表的这些案件样式都有案件首部,标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作出裁决的法院的名称、辩论日期及作出裁决的日期;在首部之后,按照在案件中所代理的当事人顺序列明代理律师名单;在判决书的*后,写明上诉审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两名法官的姓名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法官姓名。
这些案例只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所审各种类型案件全豹之一斑,仅仅描绘了法官们裁判案件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一个剪影。在每个案例之前都有一个案情简介或概要,高度概括了提交法庭的事实和争议问题。这些简介对于读者理解法庭意见将有所裨益。尽管由一斑而窥全豹未免有失片面,本人的写作风格也必然带有一定个人色彩,然而,这些法律意见书却展示出美国联邦上诉法官平凡而重要的工作成果。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
辩论于1991年9月17日
判决于1991年9月19日
上诉自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
戴维·P·布莱克伍德与华盛顿特区小丁·戈登·福里斯特共同代理上诉人诉讼英文中如两代人中有同名者,则以Jr.标明于晚一辈同名者之后,应译为“少某某”,本书为了避免误解,译为“小某某”。译者就此问题及首部中不同代理人身份等难题请教了美国教授MargaretWoo(伍剑绮)女士,藉此表示感谢。——译者注。
华盛顿律师所律师玛丽·L·威尔逊,代理被上诉人。华盛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约翰·佩顿、华盛顿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查尔斯L·莱彻尔及华盛顿合作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罗莎琳·加尔伯特·格罗斯,在法律理由书上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
由巡回法官爱德华兹(EDWARDS)、巡回法官布克雷(BUCK·LEY)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巡回法官普莱格(PLAGER)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291节第a条的授权参加审判庭审理本案。审判。法庭关于本案意见由巡回法官哈里·T·爱德华兹制作。
巡回法官哈里·T·爱德华兹:
1988年5月12日,哥伦比亚特区(下简称为“特区”)依照本地区政府关于车辆“报废”的规定拖走并销毁了上诉人克里斯朵夫·B·普罗珀特(Christopher Propert)所有的1969 Volkswagen KarmannGhia汽车。普罗珀特继而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状告特区政府和詹姆斯·斯多堡,即那个命令拖走他的汽车的市警察局警官。普罗珀特还特别补充诉讼请求,诉称特区的政策违宪,并且提出,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节(1988年)之规定,特区的政策对原告已构成侵害。地区法院在审理当事人双方关于,即决判决的交叉动议(cross-motions)之后,准许了被告关于即决判决的动议,驳回了补充诉讼请求,认为普罗珀特的正当程序权利没有受到侵犯。[见“普罗珀特诉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判例补编》第741卷第963页(哥伦比亚区联邦地区法院1991年判决)。
我们推翻了地区法院关于责任问题的判决,发回地区法院重审以考虑给予适当赔偿。特区的政策既没有提供充分的通知,也没有进行任何听审程序,因而我们的结论是,拖走和销毁普罗珀特的汽车侵犯了他的正当程序权利。据此,我们恢复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审理,并指令在重审判决中加入普罗珀特根据1983节对特区政府所提出的主张。
一、背景
(一)事实
本案就事实问题没有争议。1988年5月,普罗珀特是一辆1969Volkswagen KarmannGhia汽车的车主。汽车停在大街上,离普罗珀特的住所四门之遥,既不妨碍交通也不威胁他人的安全。该汽车按规定注册,挂有仍在有效期内的牌照,贴有有效年检标签和有效停车许可证。
1988年5月1日,应一位市民的投诉,警官斯多堡来到普罗珀特停车的地点对该车进行检查。根据汽车的外观状况,斯多堡作出决定,认为这辆汽车停在同一个地方时间较长,普罗珀特承认该汽车停在同一个地方已经几个星期了,因而违反了地方当局关于停车的规定,当局规定不得在公共街道的同一个地点停车超过72小时。
已经“报废”。斯多堡在他的证词中说,这辆汽车又脏又旧,车顶看上去干裂得皮都翘起来了,有一两个车胎也瘪了。然而,斯多堡也承认说,他知道并没有哪一条正式标准来确定汽车什么时候能算作“报废”。斯多堡直言不讳地承认,他本人是以自己的观测来确定一辆汽车是否适用“报废”车辆政策的,他说:“我用来确定一辆汽车是否还有救的原则就好比你确定是否要送你的母亲上教堂一样。”[詹姆斯·斯多堡的证词第12页,摘录于上诉人索引(A.I.)第234页以下、第245页]。
在单方面作出关于这辆车报废的决定的情况下,斯多堡在汽车的挡风玻璃上贴上了警告标签,指出,如果在72小时内仍不移走,这部汽车将“作为废铁处理”。标签上写明了警官斯多堡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用一种黏性很强的黏胶贴在汽车上。这种胶通常只有用尖利的工具才能刮掉。斯多堡回到他的办公室后将汽车标签的号码输入警察局的计算机,试图确定车主的姓名。但是这位警官记不起他在计算机中搜寻的具体情形了,只记得他当时未获得有关信息,他说或许当天计算机没有做相关记录(thecmputerdidntwork)。斯多堡没有再做进一步努力去确认汽车的所有权。
1988年5月11日,斯多堡回到普罗珀特汽车停靠的地方,注意到警告标签已不在汽车上了。警官斯多堡又在汽车上贴了一张新通知——并做好了把这辆汽车拖走的安排。汽车随后被拖走并在次日销毁了。
普罗珀特诉称,他从未见过警告的标签。他说,直到5月12日汽车被拖走的那天,他的女朋友看见标签,他才知道自己的汽车马上就要被销毁了。当普罗珀特打电话与斯多堡警官取得联系时,汽车已经销毁了。普罗珀特还对斯多堡警官所描述的汽车状况提出异议,他承认有一个轮胎瘪了,但他声称,汽车的其他方面状况良好,还能值2500~3000美元。
斯多堡警官授权拖走和销毁普罗珀特的汽车,是根据特区关于处理弃置和“报废”车辆的政策作出的。普罗珀特的补充诉讼请求中称,“正是哥伦比亚的政策、制度和惯例”,没有为那些被认定为“报废”车辆的车主提供机会,在车辆拖走前(下简称“事前”)既没有任何通知——除了一张警告的标签外,也没有听审的机会;在车辆拖走后(下简称“事后”)也不通知车主或向车主提供进行听审的机会(见补充起诉Ⅱ14-15,引自上诉人索引第111-112页)。特区在答辩中承认这些事实主张(见被告哥伦比亚特区和詹姆斯·斯多堡针对补充起诉Ⅱ14-15的法律理由书,引自上诉人索引第176页)。因此双方当事人对于特区的政策是否存在及政策的内容没有争议,特区也没有声称它的政策在普罗珀特的汽车被拖走以来以任何方式进行过改变。
……
哈里·爱德华兹,美国哥仑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成为法官之前,曾先后在密西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合著《作为谈判者的律师》、《公共部门的劳务关系》、《集体劳资谈判与劳资仲裁》和《高等教育与法律》。颇有影响的论文有“司法的功能与规则化造法的微妙目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错误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容忍”,等。爱德华兹法官还经常应邀在美国各地和世界各国演讲,1996年在华演讲稿“美国联邦法院的权限与裁决的执行”已译为中文发表。
傅郁林,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证据法、法律实务、纠纷解决。武汉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北京大学法学理论与司法制度方向博士后。先后在德国图本根大学、美国东北大学、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美国耶鲁大学做访问学者。曾在海事法院从事审判业务约10年,现兼任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主要著作有《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独著)、《美国民事诉讼法》(主译)、《美国的上诉程序》(独译)、《择案而审》(合译)、《危机中的民事司法》(合译)、《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副主编)等,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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